青海省恒信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青海省恒信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青0104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恒信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省恒信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6500元,银行利息3293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381元,共计10081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0000元。经本院核实,申请执行人确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货款70000元。6月25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余款2581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本案执行费1412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412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青0104执83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