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岛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岛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林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2765号 原告:上海岛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18号6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林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西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岛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林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岛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岛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