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斯隆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武汉斯隆电气有限公司 人格权 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武汉斯隆电气有限公司 人格权 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4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法民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斯隆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3013)宛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政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阶段性终结***申请执行武汉斯隆电气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蒋同昌
执行员  王 博
执行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