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9942号
原告:西安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1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成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武,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西安万达广场二幢一单元107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0元,由原告西安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许扬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