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异28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坤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横西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4018856L。
法定代表人:刘喜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敬洋,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东莞市昊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工业区莲颜街******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23265898R。
法定代表人:谌世德。
第三人:**,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第三人:**,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坤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昊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电力公司提出追加**、**为(2018)粤1972执273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电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坤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曾 旭
审判员 杨尚策
审判员 陈天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