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坤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伟坤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昊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972执273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伟坤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401885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昊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23265898R。
法定代表人:谌世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伟坤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昊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12561号民事判决书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民终8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236600元、利息29334.46元(暂计),诉讼费5042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4264元,合计275240.46元(暂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昊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240.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万寿朋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