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上诉人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为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上述案件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一次性向***支付调解款人民币39000元以解决本案纠纷;上述款项打入***以下银行卡,开户行: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帐号:6226660401381278;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应在其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否则应当按照一审判决履行;
二、本案仲裁、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自承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安明
审判员蔡劲峰
审判员*雅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