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5044号
原告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新闻路东景花园1号楼307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出生日期1963年4月18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青梧路2号58区住宅楼3栋104,身份证号码231023196304180094,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深圳大学城北大园区H栋208室,组织机构代码4557530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地址***上步中路1023市府二办,组织机构代码4557533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简易程序受理该案,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丁明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周诗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