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22民初1522号
原告:东辽县辽河源镇秋硕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育英村**。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告:东辽县辽河源中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林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东辽县辽河源镇秋硕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东辽县辽河源中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东辽县辽河源镇秋硕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辽县辽河源镇秋硕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70元减半收取9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