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西大**。
法定代表人:焦仁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
法定代表人:臧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广饶县李鹊镇南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享有到期债权,我院依法向该村民委员会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该村民委员会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履行该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511565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该村民委员会向我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也已被驳回。现查明该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李鹊镇便民服务中心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
划拨广饶县李鹊镇便民服务中心(广饶县李鹊镇南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代管资金)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鹊支行9050105301842050000541账户的存款511565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
账号:31×××6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