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6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镇。
法定代表人:臧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苏飞飞,该村村委会主任。
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广饶县**镇便民服务中心(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的村级资金由广饶县**镇便民服务中心代管)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支行:9050105301842050000541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31×××18)。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