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6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镇。
法定代表人:臧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苏飞飞,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94480.38元及利息,执行到位29158元,提取案件受理费822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9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20年9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镇便民服务中心代管资金至140万元。同日扣划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镇便民服务中心代管资金19158元。11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镇便民服务中心代管资金10000元。共合计扣划29158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