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李鹊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6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镇。

法定代表人:臧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苏飞飞,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94480.38元及利息,执行到位29158元,提取案件受理费822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9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20年9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镇便民服务中心代管资金至140万元。同日扣划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镇便民服务中心代管资金19158元。11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镇便民服务中心代管资金10000元。共合计扣划29158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