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李鹊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645号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镇。

法定代表人:臧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苏飞飞,该村村委会主任。

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镇便民服务中心代管资金至14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申请执行人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