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645号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镇。
法定代表人:臧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苏飞飞,该村村委会主任。
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饶县**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镇便民服务中心代管资金至14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申请执行人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