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522号
申请人:东营鲁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516号新邦佣金广场A座10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QWXEXXK。
法定代表人:王伟宁,经理。
被申请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278A。
法定代表人:臧志刚,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炽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李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FEAT39C。
法定代表人:杨志胜,经理。
申请人东营鲁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炽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鲁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炽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064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鲁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炽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064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205元,申请人东营鲁发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