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扬宜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732号 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华纳大街46号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U7KAM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运河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49823887。 法人代表姓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27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炽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FEAT39C。 法人代表姓名:***,经理。 被告:**市升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华纳大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DK8697。 法人代表姓名:**,经理。 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炽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升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9元,由**扬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