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732号
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华纳大街46号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U7KAM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运河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49823887。
法人代表姓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27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炽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FEAT39C。
法人代表姓名:***,经理。
被告:**市升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华纳大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DK8697。
法人代表姓名:**,经理。
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炽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升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9元,由**扬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