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2民初2814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长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长岗镇新里街。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仁怀市长岗镇人民政府、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