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新四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3863号

原告:遵义新四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代河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NLKQ2P。

法定代表人:饶方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新蒲新区虾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QQR20W。

法定代表人:朱桂芬,执行董事。

原告遵义新四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及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新四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简 单

书 记 员  周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