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3863号
原告:遵义新四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代河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NLKQ2P。
法定代表人:饶方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新蒲新区虾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QQR20W。
法定代表人:朱桂芬,执行董事。
原告遵义新四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及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新四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简 单
书 记 员 周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