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3民初2496号
原告:普安县小关岭仁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盘水街道办事处小关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3MA6E5HUU00。
经营者:罗世平,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QQR20W。
法定代表人:朱桂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普安县小关岭仁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普安县小关岭仁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0年10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安县小关岭仁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以被告已支付案涉标的款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安县小关岭仁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已减半),由原告普安县小关岭仁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纪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乾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