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新协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5779号
原告:贵州新协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281号富源美家居国际建汇中心二层(T009-T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64XK。
法定代表人:杜宏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静,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QQR20W。
法定代表人:朱桂芬,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新协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新协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新协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新协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7元,由原告贵州新协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国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