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81执保45号
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黔西县黔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黔西县黔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22)黔0581民初1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对被保全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黔西县黔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及财产在100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已足额保全。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