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2财保137号
申请人: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QQR2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赶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赶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金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7917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名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200××××018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贵阳市火车站支行;账户名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300××××0443,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及账户名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账号:7010××××6310,开户行为四川天府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账户下的存款9000000元。申请人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为6290401046020210000857)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名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200××××018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贵阳市火车站支行;账户名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300××××0443,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及账户名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账号:7010××××6310,开户行为四川天府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账户下的存款9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