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民终2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赶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赶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金鹏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平,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2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并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