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民初120号
原告: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桂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俊,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西锦江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西县黔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志兵,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绍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伟彬,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小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黔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黔西锦江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黔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光辉
人民陪审员 李真开
人民陪审员 陈群芝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