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银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与黑龙江省银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22民初10号
原告:中国人民银行绥滨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松滨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侯守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行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银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滨县二九〇农场B区四委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银行绥滨县支行与被告黑龙江省银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银行绥滨县支行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银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银行绥滨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银行绥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银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12元,减半收取147.5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银行绥滨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