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宇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中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宇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宇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已执行227,140.00元人民币。现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宇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放弃剩余部分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延边仲裁委员会(2013)延仲字第103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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