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宏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1)桂0125执保740号
***、广西宏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上林县水中坊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与被申请人广西宏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上林县水中坊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桂0125民初3241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冻结部分财产。后因被申请人广西上林县水中坊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海云向本院提供名下位于宾阳县X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宾阳县房产权证芦圩镇字第2××9)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21)桂0125民初32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以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上林县水中坊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1232××××4338)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上林县水中坊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1234××××8463)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上林县水中坊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6602××××0010-000156)的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广西上林县水中坊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海云提供担保的所有的名下位于宾阳县X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宾阳县房产权证芦圩镇字第2××9)房屋进行查封;
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赠与、抵押手续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