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腾正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林产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3918号之一
原告:广西腾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大唐·总部1号1号楼1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90781090。
法定代表人:曾亚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尚,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斯艳,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林产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私营企业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1985280530。
法定代表人:刘恒忠。
诉讼代表人:南宁市林产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广西精际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覃东全,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第三人:广西宏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73857735U。
法定代表人:张奇亮。
原告广西腾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林产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覃东全、广西宏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腾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腾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腾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彭情宝
审 判 员 王 荣
审 判 员 罗棋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 铅
书 记 员 廖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