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宁市林产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2513号之一
原告:***,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林产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私营企业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1985280530。
法定代表人:刘恒忠。
诉讼代表人:南宁市林产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广西精际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辰,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覃东全,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第三人:广西宏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73857735U。
法定代表人:张奇亮。
原告***与被告南宁市林产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覃东全、广西宏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彭情宝
审 判 员 王 荣
审 判 员 罗棋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梁 铅
书 记 员 廖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