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省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3民初3315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省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