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德丰机电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德丰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5891号
原告:**,男,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内蒙古德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小区C26-110。
法定代表人:苏凤艳,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德丰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内蒙古德丰机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履行地是奈曼旗,实际履行地也是在奈曼旗华庭福地小区,故本案应由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点为奈曼旗华庭福地小区。另双方当事人在《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中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当时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存在笔误,但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应由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内蒙古德丰机电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 德 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