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泰冷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6640号
原告:佛山市粤泰冷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法定代表人:何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宛航,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月如,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镇。
法定代表人:徐正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力,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照和原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钢平台标准,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冷库的钢平台材料予以更换并重新安装;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98835.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4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有钢平台合作事宜。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6年2月2日签订《购销合同》(下称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冷库钢平台货架工程(含材料购买、包装、运输、安装),合同总价为5800000元;约定在产品保修期内,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被告应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产品自完成最终验收之日起原厂免费保修2年。二、案涉钢平台的质量存在严重瑕疵,且被告未能采取维修措施以彻底解决问题。2016年7月15日,被告完成案涉工程的安装并交付原告。2016年8月25日,案涉钢平台正式投入使用。2016年8月31日,双方完成验收并出具《安装验收合格证》。原告的B冷库高三层,楼层之间以案涉钢平台作为隔断,因此案涉钢平台的货架区域要承受堆放货物的重量,通道区域要满足推车在上运作的承重要求。但由于案涉钢平台质量未达标,导致投入使用不足4个月,便开始出现裂缝并逐渐发生断裂,尤其是通道部分,根本无法满足推车通过的基本承重力,系严重的质量瑕疵。上述质量问题导致案涉钢平台无法正常仓储,严重影响原告B冷库的正常作业及仓库出租。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上述情况,被告于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20日对案涉钢平台更换部分钢板,但均未能彻底解决问题。2016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B库楼层(货)板维保更换可靠性及安全性的咨询》联系函,要求被告对上述质量问题提供更妥当的处理方案;因被告并未妥善处理案涉钢平台的质量问题,2018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钢平台质量安全问题的通知函》,函告被告尽快妥善处理案涉钢平台的质量问题。但尽管原告已向被告多次投诉和反映,案涉钢平台质量问题却一直未得解决。三、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一)原告由于案涉钢平台的质量问题蒙受惨重损失,被告应予赔偿。2016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将案涉钢平台出租。但因钢板断裂问题,不断收到承租人的投诉。自2021年9月起,原告收回案涉钢平台用于自己经营使用,考虑到钢平台楼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原告自行购买钢板铺设加固案涉钢平台的通道区域,为此支出了198835.8元的钢材费用。合同第7.2条约定:“即使签订验收报告,若甲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甲方可要求书面要求乙方赔偿”。根据合同第8.5条的约定,原告自行对产品进行修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购买钢材的损失。(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案涉钢平台的材料予以更换并重新安装。案涉钢平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将会持续发生断裂。根据合同第8.5条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换货,重新提供合格的钢材,清理安装现场,直至原告可正常开展生产工作为止。(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被告承建的钢平台质量严重不达标,致使原告B冷库无法正常作业及进行出租,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且,该钢平台还在持续出现质量问题中,后续修补或重做费用将给原告带来沉重负担。根据合同第10.4条约定,被告违反本合同或附件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原告有权以合同总货值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被告未能依据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钢平台,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酌定以案涉合同标的的30%主张违约金,即为174万元。综上,由于被告未提供符合约定标准、质量标准的钢平台,导致原告长期蒙受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2016年2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的合同主体变更为被告、原告与顺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三方主体。同月,上述三方共同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已经覆盖了原《购销合同》,原《购销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该协议第9条约定管辖为“甲方所在地”,即顺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所在地。因《买卖合同》已覆盖了原《购销合同》,故相应的管辖法院也应由原《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变更为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就案涉项目所涉争议,被告已于2021年8月13日起诉原告、顺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业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3468号。综上所述,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案件移送由有管辖权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2016年2月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钢平台1座,总价5800000元。2016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双方于2016年2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的合同主体。原告(丙方、承租人)与被告(乙方,出卖人)及顺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甲方,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标的设备为钢平台,总价为5800000元,交付时间为2016年7月5日;乙方交货地点为丙方场地内,设备的设置场所为丙方场地内;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有关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各方一致同意任一方当事人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等等。原告向顺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租赁物验收合格确认书》,确认:已对租赁物完成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租赁物在2016年7月8日不可撤销地为原告所接受。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顺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为被告、佛山市粤泰冷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3468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又与顺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就案涉设备签订了《买卖合同》,表明三方最终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并约定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由顺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条款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依照管辖条款,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晶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应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