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9民初219号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紫金西城中心1幢9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5738883727U。
法定代表人:徐正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麟游县九成宫村镇头湾组3排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97375R。
法定代表人:赵高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0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团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