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6896号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镇柏桥街。
法定代表人:徐正林,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力,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核自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苗富足。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核自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静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任
书 记 员 朱 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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