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8237号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科***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科***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已支付欠付货款54345元,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