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8237号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科***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科***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已支付欠付货款54345元,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