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民初1896-1号
原告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81元,减半收取计14390.5元,由原告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春玲 审判员  朱闻天 审判员  李 涛
法官助理刘鹏 书记员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