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3执4517号
关于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3民初6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0)苏0413民初63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