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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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执5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东路3号开发区管委会5楼520室。
法定代表人刘中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科技三街北1号。
法定代表人任旻,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合同款376752.13元、利息损失20682.92元、仲裁费22096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轿车,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且未扣押到位。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金义快速路北侧、纵三路西侧的不动产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经查该不动产抵押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上述不动产和机器设备均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致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正在执行的到期债权,本院已裁定冻结上述债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经案件关联查询,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有17件,其中9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旻罚款一千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执5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张国军
审判员盛伟
二Ο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