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新0204财保55号
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龙镇金龙二重油区型号为XXX的钻机进行保全。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2021年8月10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已经受理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龙镇金龙二重油区型号为XXX的钻机(价值28067328.7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正发
书  记  员   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