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财保1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沪0120财保12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359,817.03元。2021年10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10月13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359,817.0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吉英 审 判 员  丁韦林 人民陪审员  于冬冬
书 记 员  郑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