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03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41294552W。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青龙山村对安嘴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836214498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陕0303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息合计450535.07元,诉讼费3947元,保全费2771元,负担执行费67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苏BXXXXX东风牌车辆注册于2001-03-17,因年限过长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查封;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公司注册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