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同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麻城市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81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商贸物流城商贸17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5402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麻城市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香榭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654889875。
法定代表人:项维。任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同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麻城市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18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麻城市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交纳案款176000元,湖北同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麻城市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麻城市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18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