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505号
原告:张梓艺,女,土家族,2016年5月18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现住湖北省**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父),男,土家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现住湖北省**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女,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现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委托手续。
被告:广州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市工人新村凤凰城2A号楼1层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5BPN7T。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代为答辩、出庭,代为调解或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孝感乡北路(成华商贸物流城二期5号楼)A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54502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委托手续。
被告:广州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一710房(部位;自编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374408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代为答辩、出庭,代为调解或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梓艺与被告广州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梓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梓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梓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张梓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