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民初4507号
原告:**乙,女,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现住湖北省**市,
法定代理人:**甲,男,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现住湖北省**市,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现住湖北省**市,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010159374408XG。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181585450217X。
住;'>住所地:**市孝感乡北路(华城商贸物流城****楼)**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乙诉被告广州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乙撤回对被告广州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袁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