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826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7970121G,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6-1号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汛。
第三人:钱康明,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钱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1元,减半收取51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 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阚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