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826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7970121G,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6-1号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汛。

第三人:钱康明,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钱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1元,减半收取51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 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阚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