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14号
原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6-1号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金港大道电子商务大楼402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