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91民初248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2月21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