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839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2月21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男,汉族,1977年3月1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7970121G,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讯。
被告:江苏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钱**、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江苏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65元,减半收取83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