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91民初5376号之三
原告:清河区***物资装卸服务部,住所地康城明珠花园。
经营者:***,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娟,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毕兴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清河区***物资装卸服务部与被告淮安市水勘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钱**、***、淮安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清河区***物资装卸服务部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河区***物资装卸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65元,由原告清河区***物资装卸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薛兵
审判员邵爱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满冬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