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执保51号
申请人:***,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将泽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龙海,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3879266L。
法定代表人:周兴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顺波,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顺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顺波、***名下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顺波、***名下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纪鹏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