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1866号之一
申请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友,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72万元的银行存款账户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杨欣